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和参加人员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政办主任、学生科科长、教学与科研科科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教学秘书等可以列席会议。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和议事范围
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研究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并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3.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
4.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实施质量工程等问题。
5.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问题。
6.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7.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问题。
8、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问题,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
9.研究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10.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1.其他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事程序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3.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5.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6.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7.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2.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委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4.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院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五、附则
1.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讨论后负责解释。
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